不给抚养费算不算遗弃
不给抚养费算不算遗弃,生活中有很多独居老人,因为子女的不孝,被迫沿街乞讨,还有很多离婚后带着孩子一个人生活的女性,这些群体有些是有监护人给抚养费照顾的,但是如果不给抚养费怎么办呢?这算不算遗弃呢?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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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给抚养费,不构成遗弃罪。
不给抚养费属于民事案件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二、原因:
根据以下4种情况可以看出,拒绝给抚养费和遗弃罪不是同一个概念,拒绝抚养可以起诉要求承担,遗弃罪是在抚养过程中,产生的虐待和伤害。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
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构成遗弃罪的,依法要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从以上规定可知,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根据司法实践,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入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
2、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并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作了规定。
3、有负担能力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
遗弃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为舆论所不齿,也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
4、因此,同遗弃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有助于造成一个少有所养,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助于保护妇女、特别是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三、遗弃罪的定义: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四、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上面的文章我们可以知道,不给抚养费算遗弃罪吗这个问题答案是否定的,首先不给抚养费是属于民事案件的范畴的,其次,遗弃罪成立的条件是情节恶劣,但是不给抚养费还达不到遗弃罪的这一项成立标准。
所以,如果是不给抚养费的话,是可以起诉的,但是不能算成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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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实践,具有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
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
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
遗弃致使被害人身zd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遗弃“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遗弃罪定罪处罚。
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
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
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于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
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对于法律不负有扶养义务的远亲属拒绝扶养的,不应认为是遗弃行为。
但是,按照立法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具有以下情形的,应认为负有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法律上不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抚养成人的人,对抚养人应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在长期生活中互相形成的道义上的抚养关系,如老保姆不计较待遇,多年帮助雇主抚育子女、操持家务等,雇用一方言明养其晚年,对于这种赡养扶助关系,应予确认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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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有能力支付却拖欠抚养费用,多次催促后仍然拒不支付的,那么抚养方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仍然拒不支付抚养费的,那么抚养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收到强制执行申请后,会强制支付方支付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