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抵扣 大病医疗
个税抵扣 大病医疗,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6项专项附加扣除之一。那具体的概念和流程是怎样的呢?以下分享个税抵扣 大病医疗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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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扣除的支出项目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的部分准予扣除。
本次医疗电子票据改革政策中,对可以扣除的支出项目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即在医疗电子票据的“其他信息”栏次里,直接列示“个人自付”的金额,并明确个人自付费用明细为: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的金额;开展按病种、病组、床日等打包付费方式且由患者定额付费的费用。
本次医疗电子票据改革明确,医疗收费票据中各项金额的勾稽关系为:金额合计=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其他支付+个人账户支付+个人现金支付,其中仅“其他信息”中的“个人自付”金额为大病医疗可扣除金额。
本次改革通过在医疗电子票据中直接列示“个人自付”金额的方式,明确了个人大病医疗的可扣除内容,为纳税人统计和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提供了便利,体现了国家“放管服”改革实质举措的落实。
“大病”的定义和概念
在原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并未对大病医疗扣除项目中“大病”的概念进行明确,曾引起大家对“大病”定义的讨论。而本次医疗电子票据改革明确,只要个人发生了医保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即可进行扣除,而不论病情病种,也不区分门诊支出和住院支出,只要属于医保范围内且个人承担的支出,在医疗电子票据其他信息的“个人自付”列明的金额,均可进行扣除。
扣除限额与扣除对象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文件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因此,在扣除限额上,个人全年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中“个人自付”列示金额超过15000元的部分,可以进行扣除,纳税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选择在纳税人一方进行扣除的,每人分别扣除15000元后,总扣除限额为80000元。
如纳税人自身发生医疗支出自付部分为60000元,其配偶发生医疗支出自付部分为120000元,选择均在纳税人一方扣除,则纳税人自身可扣除金额为60000-15000=45000元,其配偶可扣除金额为120000-15000=105000元,总扣除额=45000+105000=150000元,超过最高扣除限额80000元。
因此,纳税人当年应按照80000元的扣除限额计算扣除。
在个人所得税APP中填报时,应按照每个人分别进行填写。
第一步:选择医疗费用发生主体与扣除主体的关系:
第二步:填写个人负担金额,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填写的个人负担金额应为扣除15000元之前的金额,即个人实际自付的金额,系统会自动进行计算,金额填写完成后提交即完成申报。
商业医疗保险不影响扣除
个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除基本医疗保险外,个人自行购买了其他商业医疗保险,并获得了保险赔付,该赔付费用不影响大病医疗的专项附加扣除,符合条件的费用支出,即医疗电子票据“个人自付”一栏中列明的金额,可以正常进行扣除。
扣除时间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文件的规定,大病医疗支出由个人在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即在年度中间预扣预缴时,大病医疗支出不能扣除,年度内发生的支出,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的汇算清缴期内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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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四章 大病医疗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1] 。
扣除举例
大病医疗可对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 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进行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可按照每年80 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简单来说就是,个人负担部分的15 000元以上,95 000元以下可据实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温馨提示:进行该项扣除需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注意:5000元为月起征点。
相关问答
1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答:对大病医疗扣除设定扣除金额上限,采取限额内据实扣除方式。
2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何时扣除?
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扣除。
3、纳税人配偶、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4 、纳税人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答:未将纳税人的父母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
5、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什么?
答:纳税人日常看病时,应当注意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备查,同时,可以通过医疗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人上一年度医药费用情况。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关信息申请退税。纳税人需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复印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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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负担金额”
根据政策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中“个人负担金额”指的是 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 15000元为起扣线,80000元为扣除限额;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金额必须 分别超过15000元的部分才可扣除。
具体金额的查询和计算方式如下:
方法一查询
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
医疗保障部门会向纳税人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纳税人可通过手机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并注册登录,通过首页的“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模块查询,将年度费用汇总查询中“符合大病医疗个税抵扣政策金额”填入个人所得税APP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个人负担金额”。
方法二计算
根据医院收费票据或医保报销票据
当纳税人对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查询的数据有疑问时,还可以凭医院收费票据或医保报销票据来计算“个人负担金额”,具体如下:
1、医院收费专用票据
一般情况下,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 账户支付+现金支付-非医保费用
以上述医院收费专用票据为例,医保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为:
账户支付+现金支付-非医保费用=0+45914、31-23,664、3=22,250、01元。
好不容易把金额算出来了,直接全额填入扣除吗?别忘了还有一个条件哦……
“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需要计算 本年度医保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是否超过15,000元, 超出部分可填报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封顶80,000元。
如上述纳税人全年仅一笔医疗支出,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后全年医保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为:
22,250、01-15,000=7,250、01元,
则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中“个人负担金额”为7,250、01元。
2、医保报销票据
纳税人还可以通过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出具的报销单自行计算。
医保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 个人账户总支付+个人现金支付-非医保自付-不重复支付费用-大病保险给付
上述医保报销票据中,医保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为:
717,616、73-515,839、74-166,534、6=35,242、39元。
如上述纳税人全年仅该笔医疗支出,则其“个人负担金额”为:
35,242、39-15,000=20,242、39元。
实际操作中,由于票据来源不同,上述计算公式中的项目名称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是亲们掌握以下原则,基本就不会出错喽:
大病医疗扣除金额=个人实际负担的医药支出-非医保支出-15000(以80000元为限)
注意事项:
1、2019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条件,可以在2020年汇算时享受扣除(ps、一些小伙伴们还没享受哦)。
2、大病医疗支出中,如果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在次年汇算时享受扣除。
3、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或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4、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