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大病医疗个税扣除
父母大病医疗个税扣除,我们每一个人都必须要缴纳各种个人税费,共有六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就是其中一项。那么我们不仅需要了解自己的个税扣除,还要了解父母的大病医疗个税扣除
父母大病医疗个税扣除1
1.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2.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何时扣除?
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扣除。
3.纳税人配偶、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4.纳税人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答:目前未将纳税人父母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
5.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什么?
答:纳税人日常看病时,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同时,可以通过医疗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人上一年度医药费用情况。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关信息申请退税。
6.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想全部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是16万吗?
答:夫妻两人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分别计算,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万元,合计最高扣除限额为16万元。
7.大病医疗支出中,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额?是分两个年度分别扣除吗?
答: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支出属于是第二年的医疗费用,到20XX年结束时,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起付线”,可以在20XX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8.在私立医院就诊是否可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
答:对于纳入医疗保障结算系统的私立医院,只要纳税人看病的支出在医保系统可以体现和归集,则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大病医疗扣除。
9.如何理解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起付线”和扣除限额的关系?
答: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上述所称的1.5万是“起付线”,8万是限额。
父母大病医疗个税扣除2
纳税人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进行个税专项扣除吗?
不,纳税人父母目前不计入大病医疗扣除。
2022年个税大病医疗专项扣除申报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六项大病专项附加扣除之一是指: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后,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万元限额内扣除。
怎么扣?谁能扣?扣多少?以及“自费”和“自付”的概念有些混淆。
举个例子:
如果上一纳税年度,小王患病发生医疗费用10万元,医保报销6万元,医保目录内自付部分4万元;
那么,4万元-1.5万元=2.5万元可以从本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中扣除。
父母大病医疗个税扣除3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
(一)扣除内容。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二)扣除标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且不超过80000元的部分。
如:某纳税人某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本医保相关的(医保目录范围内)药费总支出3万元,在医保报销时需自付1.7万元,当年允许个税扣除的要再减去1.5万元,扣除标准为0.2万元(001.7-1.5)
1、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药费支出不作考虑;
2、跨年未及时报销的等特殊情况,应以在医保报销的数据及报销时间为准。
3、以一个自然人个体来归集药费支出、单独计算扣除标准。
(三)扣除方法。
1、纳税人本人的:可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扣除。即在夫妻某一方扣除。
2、未成年子女的:可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即不得由父母双方分摊扣除。
对父母的赡养支出可按规定扣除,而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不能由子女扣除。
(四)扣除时点。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按规定据实扣除。
有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要进行汇缴。次年汇缴时才得以实际扣除。简便了预扣预缴,但是增加了汇缴工作量或可能的退税。
(五)备查资料。纳税人应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中没有该项目。
医疗保障部门应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医疗保障部门应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